教師聘約納入性侵性騷擾防治準則公告_人事室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7條、第八條規定,已納入教師聘約中。

相關內容參考下方本校教師聘約內容


宜蘭縣立南澳高級中學教師聘約 民國897月本校與教師會協議訂定

民國100630日本校教評會修訂

民國100830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一、 本聘約依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聘約準則規定訂定之。

二、 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及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 教師出勤差假悉依宜蘭縣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校教師及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四、 教師有應學校聘請兼任班級導師、值週導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但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兼任職務一年一聘,由校長另行發聘,其權利義務依相關法令辦理。

五、 教師所任課程及時數,均依照有關法令及學校校務章則之規定辦理,非經校長同意,不得在校外兼課或兼職。

六、 教師對於教學應熟諳教材教法,加強班級秩序管理,認真批改作業,指導學習活動。

七、 教師在保障學生學習權之前提下,得本專業自主之原則,考量學生學習特質及社會變遷,自選或自編教材、設計學習活動及教學評量方式。

學校應積極配合教師教學上正當要求,以達成教育目標。

八、 教師應依規定進修及研究,充實專業知能,並參與教學、訓輔有關各項研習、教學觀摩等進修及學術交流活動,並應接受學校及中央、縣政府之視導及評鑑。

九、 寒暑假期間,教師有從事研究、進修與編選教材之權利、義務,學校得請教師協助辦理與教學有關的各項活動。

十、 教師對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由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三方協議之。

十一、 教師對學生負有訓導、輔導之責任,若有需要,行政單位應予協助或處理。

十二、 教師應遵守宜蘭縣教師會所訂之教師自律公約。

十三、教師不得違規收費補習。

十四、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十五、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十六、教師觸犯刑法第二二七條有關對未滿十四歲及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等,除應負民、刑事責任外,並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七、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除另有規定外,不得中途離職,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辦妥離職手續始得離職。

雙方對來年聘約若教師評審委員會不予續聘或教師不願應聘者,均應於原聘約屆滿一月前通知對方。

十八、教師違反聘約,由學校交教師評審委員會依聘約及有關法令規定審議。

學校違反聘約,教師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尋求救濟。

十九、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十、應聘教師於接到聘書時,先詳閱背面所附聘約,若於七日內不為卻聘之表示,則視同應聘。

二十一、本聘約經與學校教師會或教評會協議訂定或逕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