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本館圖書資料之完整及全體教職員工生之共同權益,特訂定本辦法。
本規定所指之圖書資料包括圖書、有聲資料及其他本館所有而出借之物件。
二、凡借閱本館之圖書資料遇有遺失、撕毀、圈點、評註、缺頁、污損、刮傷…
等情事者,悉依本辦法處理。
三、凡辦理圖書賠償者,應親自向本館館員辦理。
四、賠償方式:
1.凡需賠償之圖書資料能自行購得者,可自購書名、作者、版本等相同或相近之新資料賠償,相近與否由館員判定之
2.無法自行購得者,則根據本館圖書及有聲資料登錄簿所載價格賠償。
五、賠償時限:凡發生第二項需賠償情事時,當事人需於一個月內完成賠償事宜。
如未能在時限內完成時,本館得停止當事人之借閱權利,並依校規辦理處分案。
六、本規定經圖書館委員會議,陳情校長核可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